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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屋迟竣工 买方可解约?


27 Aug 2023
新屋迟竣工 买方可解约?
时间是合约的关键

案情

事件演进表

8/8/1984: 双方签署买卖协议(24个月内完成兴建房屋)
7/8/1986: 房子还没有完工
19/1/1987: 起诉人(购屋者)向答辩人(发展商)发出撤销买卖协议的通知
1987年5月: 房子竣工
9/12/1987: 发展商发出入伙纸

起诉人和答辩人要求法庭确定初步问题:

买方是否可以针对他要求撤销1984年8月8日签署的买卖协议,起诉发展商,因为有关房子在1986年8月7日即竣工日期之前尚未竣工。

买卖协议第7条文阐明,在与该协议所有条款有关事宜上,时间至关重要。

买卖协议第 18(1) 条文阐明, 卖方应在该协议签订之日算起的24 个月内,完成兴建上述建筑物,并交付空屋(Vacant Possession,俗称移交屋子与锁匙)给买方。

协议第18条第(2)条文阐明,如果卖方未能及时交付空屋,卖方应立即支付违约金给买方,违约金是按购买价格年利10%(按日计算)来计算。

判决

法庭认为,问题在于,买方虽有权根据买卖协议,获得延迟交屋的违约金,但是否也有权选择解除协议。

1950年合约法令第56条文阐明,如果双方的意图是时间应成为合约的实质要点,许诺的一方未能按照合约规定的时间履行合约,则接受承诺的另一方可以选择撤销合约。

本案中,时间是合约的关键,而合约是可以撤销的。因此,由于该房子未能在协议签订日算起的24 个月内竣工,买方可选择继续履行合约或撤销合约。

根据1950年合约法令第76条文,合法解除合约的一方,有权就因不履行合约而遭受的任何损害获得赔偿。

有权获违约赔偿金

在本案中,如果发展商未能在24个月内完工,购屋者有权获得违约赔偿金,但这并不以任何方式剥夺买方解除合约的权利。

与此相关的是,购屋者已与发展商签订了购买该房屋的买卖协议,并预计两年后搬入该房屋。

因此,购屋者当然会为此做好必要的准备,而这项入住计划的任何改变,都会给他们带来很大的不便和产生额外的费用。

因此,如果房屋没有在指定日期竣工,而且实际上,在向发展商发出终止通知后的5个月后,房屋也没有竣工,而只能在9个月后才竣工,并仅在指定日期的16 个月后才颁发了入伙纸,法庭因此认为,根据法律原则和判例法,买方即原告有权解除与答辩人即发展商的合约。

Source: Property.enanyang.my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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