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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层管理法令 该怎么解读?


30 May 2024
分层管理法令 该怎么解读?
从分层管理法令
看法律诠释的多重视角

针对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,不同的人总有不同的诠释结果。

但更多时候,许多人总喜欢把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当作是物业管理的尚方宝剑,甚至让整个法令反过来套牢管理委员会的每一个决策,甚至影响管理层所要采取的每一项行动。在这当中,我们可以将他们分为两种人,其一乃是基本教义派,另一派别则可称为现实主义派。

对于法律条文的解释,一般人比较倾向于字面解释,另一些人则倾向于扩张解释,或者反过来倾向于限缩解释。

不管怎样,法律诠释的规则有很多种,这包括字面解释规则(Literal rule)、黄金法则(Golden rule)、补偏救弊规则(Mischief rule)、目的性方法(The purposive approach),以及上下文语境解释规则(The contextual rule)。

举个例子,每当召开共管机构或管理机构常年大会或特大时,我们根本没必要寄出所谓的“公司代表委任表格” (Corporate Representative Appointment Form)。对我而言,不管你是单一业主、联名业主或是公司业主所委任之代表,都一律被称之为授权代表(Proxy)。

使用授权代表表格即可

其实,你只要使用单一的授权代表之委任表格(Proxy Appointment Form),就可以解决所有的问题。一来你可以省下许多纸张,二来也可以省下行政工作之麻烦,避免架床叠屋的情况一再发生。

再说,2015年分层管理(维修与管理)条例所附录之表格5及表格14,只是附上授权代表之委任表格(Form of Proxy),这证明了“公司代表委任表格”没必要存在。这就是个人对法律过度诠释的典型结果!

至于另一种例子,就是针对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第2附表第22(2)与第22(3)条款的应用,有一些联名业主没有在大会前48小时交上授权代表之委任表格,为了强行出席大会则会祭出第22(3)条款来争辩,指法令允许没有委任授权代表的联名业主,即使其中一人出席皆可在大会行使投票权。

我要承认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第2附表第22(2)及第22(3)条款,在草拟的过程中确实存在缺陷,很容易让人产生不必要的误解。在这种情况下,我们其实可以采用上下文语境解释规则(The contextual rule)来解决这个问题。

只要把这两个条款放在一起同读,我们就可以明白国会在立法的过程中,只是允许任何联名业主在未委任授权代表的情况下,若大会要针对一致性提案(Unanimous resolution)作表决,当时在场的其一联名业主可以本身所代表的产权面值,来行使其投票的权利。

换句话说,若这个联名产业的面积单位为80,而在场的其一联名业主只占一半的产权,即40个面积单位,那么他的票值就是40而非80。

勿以法绑管委会作决策

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自2015年6月1日(槟州则是2015年6月12日)落实以来,这项法令不曾经过国会修改。

在国会立法之时,由于立法者不曾预见会发生类似冠病的疫情,也不曾预见会出现类似行动管制令(MCO)的情况,所以整套法令都不曾允许任何大会或管理委员会会议,以视讯会议来进行。

即使面对行动管控令时,由于卫生部当时所推出的各种标准作业程序,都不曾通过宪报颁布而不能具有法律的效应,房屋及地方政府部没有将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纳入《2020年减少冠病疫情影响临时措施法案》的修订范畴,结果搞到所有允许在MCO期间或后期所召开的视讯大会,其实都会被挑战其合法性而沦为不合法之大会。

我很不明白,所有在MCO期间或后期所召开之视讯大会或管理委员会既然不合法,为何官方却允许这些非法之会议继续存在,反而现在却要百般设法阻止管理委员会召开视讯会议?我可以明白,任何所召开之常年大会或特大,其实应该回到线下的方式召开。

然而,对于管理委员会所要召开之会议,只要管理委员当中没有异议,官方根本不应该阻止这类会议以视讯或半视讯方式召开。即使是法令指明管理委员会的会议必须以7天通告召开,但是若基于紧急情况必须在短过7天内召开,官方也不应该阻止这类紧急会议即时召开。

面对这种情况,我们就要以目的性方法(The purposive approach)来诠释法律。否则,若凡事皆要以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作为标准,我们就会错失许多作决策的好机会。

作为管理层或是物管公司的代表,我们也应该迎合管理委员会的决策需要,而不是反过来一切以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,来绑住管理委员会要作决策的重要时机。

只要我们的出发点良善,并且一切乃以全体业主的利益作为考量,在不违反法律又适度变通的诠释手法,确实是可以被接受的。这就是所谓的黄金法则(Golden rule)或补偏救弊规则(Mischief rule),在法律上是可以被允许的。

Source: Propertyenanyang.my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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