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缺陷造成房屋贬值 发展商担责


10 Jul 2023
缺陷造成房屋贬值 发展商担责
该房屋市值
落后了30%

案情

此案涉及沙巴亚庇多个住宅的购屋者。购屋者从发展商手中接收房屋后,发现房屋存在缺陷,鉴于发展商未能修复这些缺陷,故购屋者向发展商提起诉讼。

购屋者索赔的损害赔偿金,是买卖协议第18(2)条延迟交付房屋的违约赔偿金。违反合约的损害赔偿、违反法定义务的损害赔偿、疏忽侵权造成的损害赔偿、不便损害赔偿,以及房屋价值减少的损害赔偿 。

发展商否认了这些说法,并声称没有违反合约中的任何责任或其他义务,而且购屋者未能证明他们所声称遭受的损失。

问题

法庭判决中出现的唯一问题,是发展商是否违反了其使购屋者有权向它索赔损失的义务。

判决

至于2004年12月17日建筑师的证书,有一个基本缺陷,即从未传唤建筑师作为证人来证明证书内容的真实性。因此,这是一个无用的证据;发展商不能依赖它。

购屋者提出了两类索赔:

(a)可衡量的损失和

(b)无法衡量的损失。

购屋者认为,无法量化的损失,是设施价值的损失,加上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的维护费用:

(1)混凝土强度不足;

(2)钢筋尺寸过小;

(3)砖墙及楼板下防水层缺乏防潮层,导致湿气浸入;

(4)地面沉降问题;

(5)砖墙上没有加固。

8大证明损失数额

在要求补救缺陷的情况下,通过考虑缺陷对有关房屋价值造成的不利影响,来衡量损害是适当的评估基础。例如,如果建筑物存在严重缺陷,无法进行修复,法庭将判定该建筑物的市场价值,与完好情况下的市场价值相同。

购屋者在证明损失数额时,准确概括如下:

a. 2002至2009年期间,住宅的市场价值平均升值30至35%。

b. 购屋者在2002至2009年期间,采用该项目附近住宅平均市值的30%,作为有关住宅的预估合理升值率。

c. 对项目内房屋成交价格的调查显示,自购屋至今,价格或多或少处于停滞状态。

d. 只对经过轻微改进,或发展商交付的原始状态房屋,选择性地进行分析。

e. 同一个发展项目内的其他房屋,尤其是原状的房屋,并没有升值。 因此,以亚庇的一般住宅市场来看,该项目的房屋在市值升值方面落后了30%。

f. 房屋没有升值,是由于建筑物有缺陷,特别是因为该问题已在当地报章上发表。

g. 在计算项目房屋市值的跌幅时,购屋者采用了原价基础上30% 折价率,假设这些房屋按照规格建造,且没有缺陷,今天应已升值30%。

h. 法庭同意,按市值减少30%计算,判发展商赔偿购屋者为数308万3000令吉的不可量化损失。

Source: Property.enanyang.my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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